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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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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刑期是不是从判决执行当日开始计算

管制刑在处罚力度上比其它主刑轻得多了,没有完全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是在一定程序上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规定管制犯在规定的地区生活和工作。很多人对管制的刑期计算不太清楚,不知道管制的刑期是不是从判决执行当日开始计算,此外还想知道管制的特征有哪些?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管制的刑期是不是从判决执行当日开始计算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二、什么是管制,管制的特征有哪些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管制的刑期是不是从判决执行当日开始计算问题的解答,以及管制的概念与特征的内容介绍从上文介绍可知,管制的刑期是从判决执行当天起计算,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会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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