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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钱宝案”集资诈骗罪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获刑15年,没收1亿

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张某集资诈骗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张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用线下非法集资的资金在南京市设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江苏钱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并以上述二公司为依托组建完善“钱宝网”,以常态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钱宝网”上“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方式,在线上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间,张某隐瞒将集资款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以新换旧、个人挥霍消费等事实;通过设立或收购关联公司,对外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赞助相关活动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持续进行非法集资,至案发时造成线上集资参与人巨额本金未归还。2017年12月26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张某个人银行卡及“钱宝系”相关企业账户资金及其他相关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共5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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