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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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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建议

对于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着许多着问题,接下来我将以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建议为中心为大家总结分析,希望所得能为您所用,请看下文。

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充分行使不起诉权,并有效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理论的文明成果,有条件、有限制地采用了起诉便宜主意,对确实认为没有追诉必要的案件,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中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诉讼民主原则;它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讼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同时也有利于“非刑事化政策”之刑法思想的贯彻。

规定不起诉这一做法,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初期,虽有积极的一面,它确实是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但从长远看,弊大于利,特别是将不起诉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工作的一项指标,是不合法、不科学的,应该取消规定不起诉案件比例的做法,提倡依法、充分行使不起诉权。同时,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行使不起诉权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加强科学的、行之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起诉的立法初衷。

二、为解决人民检察院对无辜者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问题,维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完善立法,扩大人民检察院撤消案件的范围

即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程序确认无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消案件;其次,补充绝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将“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作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理由之一。这样做的好处是:

  1. 第一,有利于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刑事诉讼中的错误。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若不及时将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非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其合法权益将连续处于被侵犯状态,有的甚至很难解脱。

  2. 第二,有利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如果将不应追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则有违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并且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督机制,“退案”并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自行纠错,从而也就不能退案处理的质量。

  3. 第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检察机关的退案,公安机关势必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然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这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相比,无疑需要耗费公安机关大量资源,分散公安机关打击现行严重犯罪的精力。而将上述案件纳入检察机关直接处理范围,可以避免上述弊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关于“公诉转自诉”遇到的问题

  1. 第一,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该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设立不起诉制度立法本意来讲,赋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是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的监督与制约,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告状难的问题。若被害人不能从人民检察院那里获取有关证据材料,被害人便难以实现寻求救济之目的,也无法实现对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的监督制约目的。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有从检察机关获取相关证据的权利,这一规定之目的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机制。那么,作为被害人,也理所当然的拥有这一权利。

  2. 第二,设定不起诉决定时效制度。在不起诉宣布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以7天为宜),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的,不起诉决定才发生效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能释放。若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复核、申诉或起诉时,在复议、复核决定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前,原不起诉决定不得生效。当然,为了维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这个生效期不宜过长,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以一个月为宜,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以7天为宜。

四、针对被不起诉人的不被平等救济的问题

建议扩大被不起诉人行使申诉权的范围,曾有人认为,“不起诉就已经对犯罪嫌疑人不定罪了,还申诉什么?”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不定罪”与“无罪”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法律上“不定罪”并不完全意味着承认犯罪嫌疑人无罪,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人来说,足以体现法律的宽容,但对于无辜者来说,应当给被不起诉人一个申请救济的程序,以便再讨一个说法,还其一个清白。

如前所述,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中未认可自己实体上的无罪,处于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考虑,应享有申诉并请求认定的权利;同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被不起诉人在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被不起诉,并不表明被不起诉人在客观上没有犯罪,因而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因而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通过申诉来寻求法律救济。因此,法律应赋予被不起诉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所有不起诉决定享有申诉权。

综上所述即是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建议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联系本律师,我将竭诚为您服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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