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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为了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需要回避,不能参与诉讼。那么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都需要进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总之,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就应当自行回避,不能参与案件的调查与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要求他们回避。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在线上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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