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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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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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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情形有哪些?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情形有哪些? 

 1、无罪判决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4)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不负刑事责任 

(1)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3、终止审理(裁定)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无罪释放”可能存在的形式已经在前文中有了详细的分析。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不仅涉及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更是关乎其个人自由。在看过这繁杂的“无罪释放”的规定之后,更能体会到自己或者亲友遇到“大事”时,请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精准的把握不同刑事诉讼阶段该采取的措施,才会视案件情况有针对性的谋求“无罪释放”。 

对于法律上进行无罪判决的方法有单以上三种。但是后两种并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犯罪。而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无能力服刑,或者是因为案件到达诉讼期限不能再进行审理。如果再进行审理的话,那么就违反了不说朔及过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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