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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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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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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条款新旧对比及解读

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也随之经过了第二次修订。今天,本文特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条款新旧对比及解读,以飨读者。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1、完善不批捕后撤案规定

  《规则》修订后新增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这对于及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避免当事人长期受到侦查活动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超过十五日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2、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规则》在第13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第五节。明确:(1)侦查机关超期羁押后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2)若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这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拖延办案、长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另外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以及不需要羁押的具体情形,来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第三百零八条第三款 对于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经审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二个月以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的同时,应当作出撤销逮捕的决定,或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第五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非法证据排除

  修订后的《高检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非常多的改动:

  第一,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了细化。从以前笼统概括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改为明确规定三种非法方法:暴力(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威胁(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二,增加了对于重复自白的排除。修订后的第六十八条承袭了2017年最高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四,规定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这些新增或修改条款补充和完善了整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第六十八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十九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十一条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简化律师接待程序

  (1)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

  (2)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3)申请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

  以上三种情形,2012年《规则》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后转交有关办案部门,修订后改为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这样省略了不同部门之间手续转接的程序,无疑会减少律师等待回应的时间,更有效率。

  2、重视律师辩护意见

  修订后的《规则》要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3、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救济

  《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 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1、缩短办理期限

  《规定》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提高了办案人员工作效率,减少了辩护律师及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2、便利诉讼

  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总体上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诉讼参与人的负担。

  3、及时认真对待群众信访

  《规定》要求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以上就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条款新旧对比及解读的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修订后的《规则》共17684条,相比2012年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在线上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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